全国“七五”科技成果金奖 美国发明专利 第三届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尤里卡世界发明金奖 山西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免费咨询热线:0351-4174509 15103416477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骨质增生>>骨质增生的治疗>>

有没有消除骨质增生的良药

发布日期:15-03-13 15:05:56  点击次数:[]  来源: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在线咨询

  骨质增生困扰着众多患者,在最近几年里发病率也越来越高。很多患者被骨质增生这种病所伤害,都希望能找到一种比较专业可靠的治疗方法。很多患者想知道,有没有消除骨质增生的良药?那么下面就来看看专家的具体介绍吧。

  有没有消除骨质增生的良药?

  山西太原晋康风湿病医院专家介绍说,骨质增生,就是患者关键里长“骨刺”。组成关节的骨骼表面都包裹着一层透明软骨,软骨有厚度有强度并富有弹性,可分泌润滑液保护关节。骨关节炎的病理是因年龄增长、遗传、外伤、超重、长时间过度行走和高强度运动等因素,导致透明软骨的磨损速度远远超过软骨自身修复能力,而变得越来越薄、不平滑、粗糙甚至剥脱状态,软骨下骨头裸露,因裸露的骨头上有神经支配,从而关节疼痛及活动屈伸受限,脱落的软骨片也会引起关节内滑膜炎症疼痛,此时,软骨为适应这种因关节失去稳定性后的力学变化和延缓关节退变趋势,自身开始骨细胞的又一轮增生,刺激骨膜形成新骨,这就形成了骨质增生即“骨刺”。

有没有消除骨质增生的良药

有没有消除骨质增生的良药

  “骨刺”,不论长在膝、髋、踝或是颈腰椎,都是因为衰老退变的关节遭受损伤后“抗议”无效,为适应损伤不得不自我修复生长出的“同血缘不同长相”的新组织,也就是骨头的一部分,并且在一段时期内,这样的修复是成功的,因为增加了受损局部的面积,减轻了局部所受压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长“骨刺”的关节都疼痛。

  骨质增生让患者们饱受痛苦,大家都想快点将骨刺消除。那么有骨质增生该怎么办呢?有没有能消除的良药呢?

  治疗骨质增生 首选中医旺龙蚂蚁丸

  山西太原晋康风湿病医院专家介绍说,一方面,当没有疼痛和活动障碍时,可以把它看做一种自然的生理退变现象,就像人上年纪了会长白发、皱纹一样,骨头老了也会长骨刺,无需过分担心但要重视,正如白发和皱纹可延缓一样,长了“骨刺”也可通过控制体重、劳逸结合让关节休息,合理运动而不剧烈、科学补钙等,延缓其生长速度。另一方面,当关节因“骨刺”出现症状,需要科学服药来延缓关节退变改善疼痛。这里要注意,目前临床所用药物,都是用于提高软骨自身修复能力延缓磨损退变进程的,而非融掉“骨刺”,如果有药物可将作为骨头一部分的“骨刺”融化消除,那不也就会把骨骼融化了吗?

  因此治疗骨质增生,患者们还是应当选择一家专业的医院,根据自己的症状来对症用药,这样才能让疾病的康复更有保障,减小伤害。中医学认为骨关节炎属“骨痹”范畴,肾主藏精生髓,髓居骨中,骨赖髓以滋养,经实验研究表明,补肾中药可影响骨骼生长恢复,因此中医治疗骨痹多从补肾着手。

  有没有消除骨质增生的良药?看了上面的介绍,是否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呢?骨质增生的康复不能只靠药物,患者们还需要在生活中做好一些护理的工作,辅助治疗,这样才能更快的摆脱疾病困扰。

标签:骨质增生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在线咨询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在线咨询
品牌视频
医院荣誉
中共山西省委联系的高级专家
中共山西省委联系的高级专家
第二批山西省优秀专家
第二批山西省优秀专家
第三届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
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科研成果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郭来旺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郭来旺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查房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查房
蚂蚁丸审评会
蚂蚁丸审评会
服务中心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电话咨询
QQ咨询 在线咨询
路线查询
24小时健康热线:0351-4174509
接诊时间早8:00-晚18:00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华润幸福里小区
互动关注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微信
扫描微信二维码 微信帐号:jkxlfs
医院地址: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华润幸福里小区住宅底商
医院电话:0351-4174509 传真:0351-4051165
手机/微信:15103416477(微信预约专家免挂号费30元)
官方微信:微信扫描二维码加关注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公众微信二维码 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公众微信二维码
网站首页 |  来院路线 |  医院介绍 |  先进技术 |  专家团队 |  医院新闻 |  专利推广 |  康复案例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2024 太原晋康普通专科门诊部(原山西晋康风湿病医院). All Rights Reserved.晋ICP备2022011140号-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晋卫网复审【2014】第0012号